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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026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豁免基金作为专业投资工具:超越基金份额收益与税收效率

已发布: 10.08.2026

摘要。本文将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豁免基金(AIFC Exempt Fund)不仅视为取得单位收益和实现税务效率的工具,更将其视为投资项目制度化的法律形式。文章说明,对于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而言,该结构的价值在于其包含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独立的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专业的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文件化的信息披露、有限责任、估值规则、利益冲突管理、投资权益的潜在可转让性以及更广泛的投资基础设施。

引言

近年来,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们越来越多地遇到有关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IFC)设立和结构化基金的咨询请求。部分申请人最初主要将AIFC基金理解为取得税务优惠(Tax Benefits)和单位被动收益(Income on Units)的工具。然而,AIFC基金远不止于此。它是一种专业投资的法律形式,能够向投资者提供更广泛的工具、更灵活的结构安排、更清晰的资产管理体系,以及更可靠的投资项目制度化框架。

本文讨论的正是这一点。基金不是单纯的税务外壳。基金不是为募集资金而使用的漂亮名称。基金也不是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这里所说的基金,是一种法律机制,能够将投资项目转化为受监管、文件化并可管理的结构。

当人们谈到AIFC豁免基金(AIFC Exempt Fund)时,讨论往往从一个简单问题开始: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能够取得多少收益率?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投资者进入基金并不是为了欣赏法律结构的美感,而是为了取得经济结果。但是,如果讨论止步于此,我们看到的只是表层。收益率是结果。税务制度是条件。基金则是组织投资关系的形式。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形式的重要性并不低于预期收益本身。

基金不是优惠,而是投资基础设施

AIFC中的豁免基金(Exempt Fund)不应被理解为项目之上的简单税务附加层。税务效率可能是选择AIFC的重要理由,但它并不能穷尽基金结构的内容。如果申请人只看到税务因素,就可能错过最核心的内容:基金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边界,在该边界内,单位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基金财产的制度、信息披露程序、估值规则、费用结构、冲突管理和退出机制均得到确定。

换言之,基金不仅是为了少缴税或分配收益。基金的目的,是使投资项目不再只是若干双边承诺的集合,而成为一个体系。在该体系中,每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位置: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取得单位(Unit),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取得权限并承担义务,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与管理人的财产相隔离,而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成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主要信息来源。

从这个意义上说,AIFC基金为申请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普通项目结构中经常缺失的东西:制度化纪律。一个项目可能在商业上很有吸引力,但在法律上尚未被适当包装。它可能对发起人而言很清楚,但对投资者而言并不透明。它可能在经济上有吸引力,但在治理、报告和退出方面薄弱。基金形式正是使此类项目能够被转化为专业投资语言的工具。

豁免基金的法律性质

豁免基金(Exempt Fund)是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的一种。在AIFC术语中,它不是一个任意的商业名称,而是一项特定的法律类别。该基金的单位(Units)在AIFC中通过私募(Private Placement)方式,仅向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发售,最低初始认购金额为五万美元。 [1]

这一特征很重要。豁免基金(Exempt Fund)不是面向缺乏经验投资者的零售产品。它的前提是,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是能够评估风险、阅读文件、聘请顾问并在没有零售式家长主义保护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因此,豁免基金的制度较非豁免基金(Non-Exempt Fund)更为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结构。

这里形成了一种平衡。一方面,投资者并未被承诺获得全面的监管照护。另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不是非正式投资安排,而是受AIFC规则约束的基金形式。这种平衡对于专业投资者、家族办公室、企业家、风险投资者、房地产项目参与者、私募资本、投资组合策略以及其他需要灵活性但不需要法律不确定性的人士而言尤为重要。

单位作为参与的尺度

豁免基金(Exempt Fund)中的单位(Unit)并不仅仅是预期利润份额的标签。它是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在基金结构中参与程度的尺度。通过单位,可以确定经济权利的范围、参与类别、收益分配顺序、转让限制、赎回权、退出程序以及对清算价值的参与。

在通常的投资交易中,投资者往往取得两种权益之一:合同请求权或公司权益。前者使投资者成为债权人。后者使投资者成为股东或参与人。基金提供第三种形式。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不一定成为项目公司的直接参与者,也不一定将其权利简化为债务偿还请求权。单位持有人进入的是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其地位由基金文件确定。

当项目涉及多名投资者时,这一点尤为重要。在简单的合同模式中,每增加一名新投资者,结构就会更加复杂。需要分别谈判协议、权利、优先顺位、退出、转让、限制和信息权。在基金中,这些问题可以预先写入基金章程(Constitution)、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单位类别(Classes of Units)和单位持有人名册(Unitholder Register)。

单位持有人名册(Unitholder Register)具有独立意义。它记录谁是单位持有人、其持有多少单位、属于哪个类别以及自何日起登记。这不是行政上的形式主义。权利被记录时,更容易受到保护。权利如果只存在于往来邮件、演示材料或口头谅解中,争议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关于记忆的争议。

有限责任作为风险边界

基金对单位持有人的一个关键优势在于,其风险取得了法律边界。基金章程(Constitution)应规定,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不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并且在支付单位(Units)价格后,不再就该等单位承担进一步出资义务。 [1]

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保证。基金并不消除投资风险。资产可能贬值。借款人可能违约。项目可能无法达到计划收益率。市场可能变化。但是,损失已投资金额的风险是一回事,意外承担项目债务、管理人义务、债权人请求或入场时未预见费用的风险,则是另一回事。

因此,有限责任不仅是法律公式,也是投资原则。单位持有人必须理解其参与的边界。专业投资者可以接受高风险,前提是该风险被描述清楚。但投资者有权期待,风险不会在事后被追溯性扩大。

基金财产的隔离

下一项优势与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的制度有关。基金结构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基金财产应与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的财产、其他基金的财产以及为基金提供服务人员的自有资产相隔离。在适用情况下,AIFC规则要求使用合格托管人(Eligible Custodian)或其他规定的资产保管结构。 [1]

这听起来很技术化,但含义非常简单:单位持有人的资产不应溶入他人的财产。在普通项目结构中,资产混同的问题往往在冲突已经发生后才被发现。起初,项目在推进,参与方相互信任,文件似乎只是次要事项。随后,损失、迟延或争议出现。此时才发现资金被以不同方式使用,资产登记在其他主体名下,费用通过不适当主体列支,而项目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边界已经模糊。

基金形式并不会使资产不可受损。但它要求事先回答普通结构中经常被推迟的问题:什么构成基金财产,谁管理该财产,谁保管该财产,如何记账,费用从何处支付,哪些交易可以进行,以及谁监督投资政策的遵守。

专业管理人作为责任中心

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是基金结构的中心人物。管理人不仅仅是召集投资者并处分资金的人。管理集合投资计划(Managing a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属于受监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y)。因此,管理人必须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程序、风险管理政策、利益冲突管理政策、估值政策、合规程序以及其他文件。 [2]

对于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而言,这意味着项目不仅拥有发起人,也拥有专业管理功能。在普通投资模式中,发起人可能同时是创意所有人、资金接收人、项目运营人、费用决定者和信息的实际控制者。在基金中,这些角色可以被分离,至少可以被文件化。

这并不保证管理不会出错。但专业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是在规则、文件和监管预期范围内行事。管理人必须将资产作为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管理,而不是作为自有资金管理;该等财产用于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并服务于单位持有人的利益。

发售材料作为信任工具

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是基金的主要文件之一。正是这些材料使潜在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能够理解自己将进入什么结构。材料应披露投资目标、策略、资产类别、重大风险、费用、管理人报酬、估值程序、单位转让和赎回条件、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托管人(Custodian)、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审计师(Auditor)、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职能委托、利益冲突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信息。

AFSA关于豁免基金发售材料的模板(Template of Offering Materials for an Exempt Fund)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发售材料应当使潜在投资者能够作出知情且平衡的决定。这是正确的逻辑。投资者必须理解的不只是承诺收益率,还包括风险结构。 [3]

在这个意义上,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不是广告文件,而是项目成熟度的法律测试。如果项目不能清楚描述其策略、资产、风险、费用、估值、退出和利益冲突,那么它尚未准备好采用基金形式。基金不应掩盖不确定性。基金应当揭示不确定性。

基金作为吸引和汇集投资者的方式

申请人选择AIFC的一个实践原因,是需要将多名投资者汇集在一个清晰结构中。这可能涉及房地产、私募资本、风险投资组合、信贷策略、基础设施项目、证券组合或其他投资理念。如果每名投资者直接进入,结构很快会变得笨重。会出现单独协议、不同进入日期、不同金额、不同预期、不同信息权以及不同退出情形。

基金使这种参与能够集中化。投资者不再进入众多分散的关系,而是进入一个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他们的权利通过单位(Units)体现。经济安排可以按单位类别(Classes of Units)而不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实施。基金文件设定一般程序。如果项目不是一次性融资,而是包括多个轮次、后续接纳新投资者或建立可复制的投资平台,这一点尤为重要。

因此,基金结构不仅使申请人能够募集资本,也使其能够以有序方式募集资本。并非每一名新投资者都应重写整个结构。并非每一次变更都应成为与所有参与人逐一谈判的事项。准备得当时,基金成为平台,而不仅仅是一项交易。

单位类别与项目经济安排的调整

豁免基金(Exempt Fund)允许使用单位类别(Classes of Units)。这是重要工具,因为投资者并不总是相同的。有人较早进入并承担更高风险。有人较晚进入并支付更高价格。有人期待当前收益。有人着眼于资本增值。有人是发起人、锚定投资者或管理方。

基金形式允许将这些差异在法律上反映出来。某一单位类别可以在收益分配中享有优先权。另一类别可以参与资产增值。第三类可以拥有特别表决权,或者相反,成为无表决权类别。赎回、转让、分配、清算瀑布和费用承担方面均可作不同安排。

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s)之间存在差异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差异事实上存在,却没有被法律文件化。单位类别(Classes of Units)使各方不必假装所有投资者处于相同地位,尤其是在商业上并非如此时。但这些差异必须在基金章程(Constitution)和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中清楚披露。 [1]

利益冲突管理

基金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可能与发起人有关联。发起人可能与资产出售方有关联。顾问可能与发起人集团有关联。项目公司可能向关联方采购服务。基金可能向关联借款人提供融资。这并不总是被禁止,也并不总是错误。但它始终需要关注。

AIFC规则规定了识别、防止、管理和披露利益冲突的要求。在规定情形下,重大关联方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适用特别制度,包括由独立单位持有人批准。 [1]

对于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而言,这是基金最具实践意义的优势之一。在普通结构中,利益冲突可能被隐藏在公司集团或信任关系的一般表述之后。在基金中,冲突必须被命名。而被命名的冲突已经进入法律领域。它可以被评估、披露、限制,或提交批准。

费用与真实收益

单位被动收益(Income on Units)不能脱离费用来评估。这是简单但经常被遗忘的事实。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的报酬、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托管人(Custodian)、审计师(Auditor)、估值师、法律顾问、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银行、经纪人、交易所、登记机构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可能实质性影响单位持有人的净结果。

基金结构并不消除费用。相反,一个好的基金会诚实地说明费用存在。其优势在于,此类费用必须在基金文件中规定,并向单位持有人披露。投资者必须理解其看到的是何种收益率:总收益还是净收益,费用前还是费用后,税前还是税后,佣金前还是佣金后。

因此,AIFC基金提供的不只是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它提供的是正确计算收益的可能性。这是两回事。在投资中,错误往往并非因为没有收益,而是因为投资者在看待收益时忽略了费用、流动性、税务、汇率风险、估值和退出时间。

资产估值与单位价值

另一个重要要素是估值。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必须理解单位(Unit)价值如何确定、基金资产如何估值、净资产价值如何计算、非流动资产如何入账,以及投资者进入或退出时适用何种方法。

AFSA将估值政策(Valuation Policy)列为从事管理集合投资计划(Managing a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的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应具备的文件之一。 [2]

这对房地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信贷策略以及其他没有每日市场价格的资产尤为重要。如果资产在市场上交易,估值争议较为简单。如果资产缺乏流动性,估值方法就成为单位持有人保护的一部分。它不能消除分歧,但可以设定讨论规则。

如果没有估值政策,单位价值很容易变成管理人的意见。有了估值政策,单位价值就成为在基金文件框架内可以审查、讨论和质疑的、具有法律和方法论基础的金额。

单位转让与退出可能性

单位(Unit)可能比单独的合同请求权或项目公司中的直接权益更适合作为投资权益形式。在遵守适用限制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按照基金章程(Constitution)、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和AIFC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

这并不意味着自动流动性。基金没有义务在没有市场的地方创造市场。可能找不到买方。价格可能低于预期。转让可能受到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身份、私募(Private Placement)、基金内部文件或交易场所规则的限制。但单位转让的法律可能性本身仍然重要。

AFSA曾提及豁免基金单位(Units of Exempt Funds)获准在AIFC授权投资交易所(Authorised Investment Exchanges)交易的可能性。对于单位持有人而言,这可能意味着更清晰的二级市场基础设施、更高的工具可见性,以及潜在更便利的退出渠道。 [4]

这里重要的是不要夸大。交易所渠道并不保证存在买方。但它可以提高工具的制度化程度。而在投资中,制度化程度往往是信任的条件。

基金作为规模化工具

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AIFC基金不仅可以是募集首轮资本的方式,也可以是规模化工具。结构良好的基金可以用于多个投资轮次、建立资产组合、接纳锚定投资者、吸引专业客户、形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记录,并随后推出新的基金产品。

这与一次性交易有本质区别。一次性交易完成一个项目。基金平台可以建立可复制模式。如果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证明其有能力制定策略、管理资产、披露信息、管理风险、计算单位价值并安排退出,它创造的不只是一个基金,也包括声誉。

对于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而言,这同样重要。其进入的并不只是一个商业想法。其进入的是能够发展、吸引新投资者、扩大组合、形成管理历史并使市场更容易理解的基础设施。

基金作为可靠性工具,但不是保证

有时AIFC基金被视为更可靠的结构。如果可靠性被理解为规则的可预测性,而非收益保证,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基金并不保证资产升值。并不保证借款人履行义务。并不保证市场有利。并不保证单位持有人能够在希望的时间按希望的价格退出。

但基金可以提供另一种可靠性:权利文件化、财产隔离、专业管理、单位持有人名册、信息披露、费用规则、估值政策、冲突管理、报告以及可理解的法律语言。这不是对损失的绝对保护。这是对混乱的保护。

在投资中,人们有时想要不可能的东西:高收益、低风险、即时退出和完全保证。基金形式不应支持这种幻觉。它的价值在于另一点:它能够诚实地说明收益在哪里、风险在哪里、费用在哪里、限制在哪里、单位持有人的权利在哪里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在哪里。

AIFC的结构灵活性

AIFC基金环境允许使用多种形式和策略。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可以在遵守适用要求的情况下,通过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受保护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伞形基金(Umbrella Fund)、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s)、联接基金(Feeder Fund)、主基金(Master Fund)、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以及其他专业结构组织。 [5]

这种灵活性很重要,因为不同项目需要不同法律解决方案。房地产不能像风险投资组合一样结构化。信贷策略不能像私募股权基金一样描述。伞形结构(Umbrella Structure)和受保护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在需要区分不同策略、资产或投资者群体时可能很有用。

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AIFC基金不只是税务外壳。它是一套工具。问题只在于申请人是否能够选择正确工具,并是否准备为真实投资过程而不是为了演示材料来建立基金。

国际基础设施与投资者能够理解的语言

AIFC的价值还在于,它提供了专业和国际投资者能够理解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单位”(Unit)、“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发售材料”(Offering Materials)、“章程”(Constitution)、“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私募”(Private Placement)等术语构成共同语言。

共同语言很重要。当投资者理解自己进入的形式时,就能更快评估风险。当顾问理解文件时,就能更准确地提出意见。当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使用熟悉术语行事时,与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审计师、交易所、经纪人和外国投资者互动就更容易。

在这个意义上,AIFC竞争的不只是税务。它还通过法律可理解性、基础设施、使用英国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的可能性以及专业金融监管进行竞争。对于专业投资者而言,这可能并不比税率的重要性低。

AFSA咨询文件与制度发展

AFSA咨询文件在相关修订通过之前并不构成现行法律。但它们作为AIFC基金制度发展方向的指标具有重要意义。AFSA咨询材料曾讨论专业基金(Specialist Funds)、信贷基金(Credit Funds)、数字资产基金(Digital Asset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s)、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s)、代币化单位(Tokenised Units)、基金行政管理人(Fund Administrators)以及基金基础设施的其他要素。 [6]

对于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AIFC正在作为基金司法辖区发展,而不仅仅是某一类结构的注册地。对于单位持有人而言,这意味着投资产品可能变得更加多样、技术化和专业化。当然,这些前景需要谨慎对待。新的监管可能性并不等同于成熟产品。但方向本身表明,AIFC基金市场不仅面向税务激励的维持,也面向工具的扩展。

申请人的实践错误

在实践中,申请人的主要错误在于有时过晚或过窄地来到基金问题面前。过晚,是指商业模型已经向投资者承诺、演示材料已经发送、收益率已经宣布,而法律结构只能追赶营销。过窄,是指基金仅被理解为取得税务优惠或漂亮包装被动收益的方式。

正确的方法不同。首先,需要理解基金背后的资产或策略是什么。然后,需要确定投资者是谁,以及他们是否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之后,需要确定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如何形成,谁将担任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是否需要外部行政管理,资产如何保管,单位(Units)如何估值,风险如何披露,哪些费用可以发生,可能出现哪些冲突,单位持有人如何退出,以及基金如何终止。

只有在此之后,税务分析才应占据其位置。这个位置重要,但不是第一位。税务不应管理基金。基金应管理投资结构,而税务制度应是其结果,而不是其唯一意义。

优势的边界

将豁免基金(Exempt Fund)描述为万能解决方案是不正确的。它并不适合每一个项目。它需要专业投资者、文件、费用、管理、服务和监管理解。有时,一个普通公司、贷款协议、股东协议或其他结构对于项目已经足够。有时,基金会过度复杂。有时,其服务成本无法由项目规模证明合理。

但是,在存在多名投资者、复杂资产、资本汇集需求、专业管理需求、预期退出、不同参与类别、国际投资者或规模化前景的情况下,AIFC基金能够提供简单合同形式无法提供的东西。

它提供的不只是收益和税务效率。它提供参与尺度、风险边界、独立财产、专业管理人、文件化披露、估值规则、费用透明度、冲突管理、单位类别的可能性、潜在可转让性以及专业投资的法律语言。

结论

AIFC基金应被视为制度,而不是外壳。外壳用于覆盖某物。制度用于组织某物。豁免基金(Exempt Fund)组织投资项目:它确定单位持有人(Unitholders)的权利、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的权限、基金财产(Fund Property)的制度、信息披露程序、费用经济安排、单位(Units)估值、冲突管理和退出条件。

因此,关于AIFC基金的讨论不应以税务优惠(Tax Benefits)或单位被动收益(Income on Units)开始并结束。这些是重要要素,但不是结构的本质。本质在于,基金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法律参与形式,并向项目发起人提供制度化募集和管理资本的工具。

简言之,AIFC基金提供的不只是利息。它提供结构。而在投资中,结构不是装饰。它是使项目变得可理解、可管理、可验证并适合专业资本的方式。

Источники

[1] AIFC集合投资计划规则(AIFC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Rules) ?

[2] AFSA, Managing a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

[3] AFSA, Template of Offering Materials for an Exempt Fund ?

[4] AFSA, AFSA allows Fund Managers of Exempt Funds to have their units traded on Authorised Investment Exchanges of AIFC ?

[5] AFSA, Guidance for Fund Management Activity and Funds in the AIFC ?

[6] AFSA, Consultation Paper on Proposed Enhancements to AIFC Asset Management Framework ?